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
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市轄區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規范青苗及附著物補償,保障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市轄區包括江城區、海陵試驗區和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所轄范圍(不包括陽東區)。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征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適用本規定。
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收回國有農用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附各項補償單價,除有注明搬遷(遷移)費用外,均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圍內用于種養的各項生產工具、運輸工具和各種可搬動的設備、設施、備用物料等的搬遷費用。
第四條 有以下情形的,采用個案評估確定補償金額:
(一)本規定及附件未列舉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著物;
(二)征收(征用)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存有特殊情況,且征收(征用)單位認為有正當理由的補償項目。
第五條 采用個案評估的,征收(征用)單位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采取協商選定、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確定后,由征收(征用)單位委托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并支付評估服務費用。
第六條 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評估價值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日。
第七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的同時,征收(征用)單位對征地范圍的現狀進行證據保全。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
(二)采取反復移植方式申報的青苗;
(三)已枯死的各類種植物;
(四)登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核實時已減少的部分;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九條 成片種植并間種多類果樹或其他樹木的,以種植最多的兩類植物作為青苗補償的主要品種;按該兩類植物種植數量的相對比例(兩類植物各自的數量占該兩類植物總數量的比例)計算應補償價格,其他品種不再計補。
第十條 成片種植青苗超出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部分不予補償,未達到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以每畝實際棵數結合相應檔次折算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中涉及殘值處理的,由項目征收(征用)實施主體結合項目情況,制定殘值處理方案。
第十二條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征用)人,可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項目征收(征用)實施主體結合項目情況,在項目征收(征用)補償方案中具體明確。
第十三條 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經市政府批準的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方案仍按原補償方案執行,已簽訂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陽江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青苗補償分類明細表
2. 地上附著物補償分類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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